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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4日

中办印发《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

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全文如下。

  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

  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

  (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压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同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以下统称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严格自律情况开展的谈话(以下简称监督谈话)。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开展监督谈话,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监督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组织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或者开展任职谈话、诫勉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党委(党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第四条 开展监督谈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突出重点;

  (三)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坚持问题导向;

  (五)坚持实事求是。

  第五条 监督谈话包括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巡视巡察、纪律审查、审计监督、专项督查、干部考核等情况,制定开展定期谈话的年度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地方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党组(党委)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做到对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定期谈话全覆盖。

  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谈话:

  (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