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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3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上接第二版)

  发生在县域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第四十五条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结果应当建立档案。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建立档案。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建立档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伤残评定和抚恤优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身保险等相应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其职工在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第四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承担森林草原火灾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勘定损,按照理赔标准进行赔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未按照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灭火值班制度;

  (四)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

  (六)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力;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

  (八)在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九)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

  (十)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