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吴长福本人提出辞去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吴长福辞去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