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安、梁小珍、顾健白: 你们于2011年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东方阿尔卑斯情歌风情小镇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您们不按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我公司依法向你们告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3-2-3-13-1,2-4-4-1-16,3-2-3-11-2,3-2-3-13-3)。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我公司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甘孜州康定锅庄城旅游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