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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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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帮扶活动实施方案
2012-08-0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甘孜州委关于举全州之力推进群众工作全覆盖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如下爱心帮扶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体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二、帮扶目标

通过爱心活动和政策扶助,切实帮助解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现爱心帮扶全覆盖。三年实现1000名孤儿住进福利院,其他孤儿得到关爱帮扶;自愿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全部住进敬老院;困难群体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得到积极救助。

三、帮扶方式

(一)爱心结对。农村“五保户”和残疾人由与其结对认亲的干部职工负责爱心帮扶;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城镇残疾人由州、县安排干部职工爱心结对帮扶。

(二)政策扶助。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结合财力情况,打捆整合项目资金,适当提高有关政策的补助标准。

(三)社会关爱。由各级群团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各类献爱心活动,并动员、争取州内外各类社会团体、爱心人士进行爱心帮扶。建立慈善爱心基金,确定每年11月19日为慈善爱心日。

四、帮扶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孤儿

1.做好孤儿认定,建立孤儿档案,健全孤儿信息保障系统。逐步将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分类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各县委、县政府)

2.在州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州民政局落实州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和省州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爱心结对。各县孤儿由各县安排副县级以上干部和驻县省州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爱心结对。(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委、县政府)

3.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费不低于每月1000元,分散供养孤儿最低养育费不低于每月600元,保障孤儿吃、穿、住、衣、学等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4.拓宽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代养、集中供养、家庭收(寄)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委、县政府)

5.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2013年建成康北儿童福利院,2014年建成康南儿童福利院。到2015年实现全州1000名孤儿在院内供养。(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委、县政府)

6.将孤儿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各县委、县政府)

7.抓好孤残儿童康复治疗,对其医疗费用全额救助。实施“明天计划”、“重生行动”、“疝气患者康复”等孤残儿童手术康复项目。(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红十字会,各县委、县政府)

8.落实孤儿在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政策。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孤儿由财政解决其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城镇孤儿成年后需住房的优先为其解决廉租房。农村孤儿成年后无住房的,县、乡、村要帮助解决住房困难。(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委、县政府)

9.开展“爱心妈妈”、“爱心爸爸”亲情助孤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州直工委,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各县委、县政府)

(二)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1. 以每人每年50元的增长标准,逐步提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保障标准。(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2.全额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其余自负部分进行全额补助。(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委、县政府)

3.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加强敬老院运行管理,完善敬老院内部设施设备,配足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保障敬老院的基本运行经费,对自愿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纳入福利院供养,不断提高敬老院的入住率和服务水平。到2015年,全州新建农村敬老院11个,“五保”集中供养床位率达60%,集中供养率达40%,县级以上中心敬老院入住率达80%。(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4.实施散居“五保”对象危房改造工程。力争三年内消除散居“五保户”危房。对未入住社会福利院的城镇“三无”人员通过廉租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三)残疾人

1.落实残疾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符合“低保”和“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重度残疾人由州、县两级财政按农村300元、城镇5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委、县政府)

2.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每月补助托养金不低于50元。(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3.免费为自身需要的残疾人发放轮椅、安装助听器等辅助器具。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脑瘫儿童通过康复手术、康复训练和适配辅助器具方式实施救助。(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总工会、州红十字会,各县委、县政府)

4.维护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帮助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进入普通中小学、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学习。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进入特教学校学习。(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5.扶持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掌握实用技术,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减免税费,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庭能够发展生产、自力更生。积极帮助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扶贫移民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各县委、县政府)

6. 落实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殊困难。为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10元的援助金。(牵头单位:州人口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委、县政府)

7.实施“香港关怀行动”、“晚情行动”等慈善活动。用五年时间在全州进行肢残患者普查,符合条件的病人全免费治疗(包括生活费)。逐步为6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配置假肢、轮椅、助听器等辅具。(牵头单位:州红十字会,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8.开展残疾人关爱行动。州特殊学校残疾人由州残联落实州级机关干部爱心结对。各县城镇户籍残疾人由各县落实县级机关干部爱心结对。在每年“助残日”或重大节庆日对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不得少于1次。(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各县委、县政府)

(四)重大疾病患者

1.对困难群体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最高70%)和救助封顶线(最高50000元),仍有较大困难的实施二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或临时生活救助。(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红十字会,各县委、县政府)

2.对符合条件并进行手术治疗的白血病患儿补助20000元,非手术治疗补助5000元。(牵头单位:州红十字会,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3.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州内医院住院治疗临时生活补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天补助17元,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天补助7元。对因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一年最高补助8000元。(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委、县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责任主体。各县委、县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爱心帮扶活动。州、县相关部门“一把手”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保障工作。参与爱心结对的干部职工和省州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爱心帮扶对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了解帮扶对象的现实需求,帮助反映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爱心帮扶政策,并力所能及地为结对对象提供帮助。

(二)宣传主体。州、县宣传部门要牵头做好爱心帮扶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好爱心帮扶中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全力营造“爱心涌动、情满康巴”的良好氛围。各县、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爱心帮扶活动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及时推广,推动面上工作。

(三)监督主体。州、县分别成立爱心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爱心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爱心帮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行月通报制,重要情况及时通报。

(四)考核主体。州、县爱心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底对爱心帮扶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送州、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各部门要及时上报爱心帮扶活动各类信息,按时上报年度计划、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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